台州发电厂安全管理制度
A/TFD275023—2015
动火工作票管理规定
2015-6-29发布 2015-6-29实施
台州发电厂 发布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为了规范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我厂的动火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对《动火工作票管理》(Q/TFD273012-2008)标准的修订,将原来的标准改为制度,更名为《动火工作票管理规定》(A/TFD275023-2015)。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原标准同时废止。
本制度由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并归口。
本制度主要修订人:吴 豹
本制度会审人:赵石兵、程新科、杨晓春、叶和华、徐敏健、徐晶霞、张方明
本制度审定人:王亨海、吴春年
本制度批准人:沈 波
本制度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G/TFD11.01.09-1999的主要起草人:李庆双
——Q/TFD292012-2003主要起草人:杨爱国
——Q/TFD273012—2005主要修订人:杨爱国
——Q/TFD273012—2008主要修订人:杨爱国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的级别、范围、安全要求、相关人员以及部门的职责、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动火作业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以及动火工作票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各部门、外包项目的动火作业,不适用各类施工总承包中的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9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4年5月1日发布并实施)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 26164.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1月14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Q/ZN201005-2014(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0日发布并实施)
在作业时产生明火、火花和灼热表面的各类作业。
3.2 动火方式
3.2.1 一类动火,产生明火的动火作业,如熔化焊接、切割、压力焊、钎焊、喷枪、喷灯等。
3.2.2 二类动火,产生火花的动火作业,为工器具在设备、设施上作业产生火花的动火作业和电动工器具自身产生,如打磨、切削、锤击、破碎、钻孔等。
3.3 动火级别
3.3.1 一级动火,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场所或设备。在一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时开一级动火工作票。
3.3.2 二级动火,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场所或设备以及禁火区域。在二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时开二级动火工作票。
3.3.3 三级动火,是指防火重点以外的,有发生火灾可能的但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部位和场所。在三级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时在工作票上的危险源及采取控制措施中写明。
4 相关人员以及部门职责
4.1 生产厂长、总工程师以及副总工程师
负责一级动火工作票批准、动火允许工作。
4.2 保卫人武部
4.2.1 负责全厂动火作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4.2.2 负责确定全厂动火范围。
4.2.3 负责全厂动火作业危险因素的汇总和审核工作。
4.2.4 负责动火工作票负责人和签发人的考试和相关人员的发布工作。
4.2.5 负责一级动火工作票审核工作。
4.2.6 负责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允许和动火间断恢复时的消防安全措施的执行,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检测工作。
4.2.7 负责一、二级动火工作票间断、终结时现场是否有残留火种的检查工作。
4.2.8 负责一、二级动火过程中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的定时检测工作。
4.2.9 负责一、二级动火作业全过程消防监护工作。
4.3 安全质量监察部
4.3.1 负责一级动火工作票审核工作。
4.3.2 负责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允许时各类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4.4 运行部门
4.4.1 负责动火工作票上运行部门负责的安全措施的执行工作。
4.4.2 负责动火工作票动火许可、间断和终结时运行部门负责的安全措施的执行工作。
4.5 动火部门
4.5.1 负责本部门动火作业危险因素的辩识工作。
4.5.2 负责动火工作票上“动火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的执行工作。
4.5.3 负责本部门动火工作票的签发工作。
4.5.4 负责本部门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允许工作、间断和终结工作时的各类安全措施是否按要求执行到位,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检测是否符合要求的检查。
4.5.5 负责本部门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审批工作。
4.5.6 负责三级动火的管理工作。
4.5.7 负责本部门动火作业全过程监护工作。
4.6 外包项目
4.6.1 项目负责部门负责外包项目动火作业危险因素的辩识工作。
4.6.2 外包单位负责本项目动火工作票上“动火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的执行工作。
4.6.3 项目负责部门执行动火工作要中的“动火部门负责人”、“动火部门技术主管”、“动火部门技术员”、“动火部门安监人员”的职责。
4.6.4 外包单位执行本规定中的“动火工作负责人”和“动火执行人”的职责。
4.6.5 如外包单位没有人员可担任“动火工作负责人”和“动火执行人”,由项目负责部门负责联系相关检修、维护部门派人担任。
4.6.6 项目负责部门负责联系相关检修、维护部门派人进行外包项目一级动火的监护工作。
5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动火区域的危险因素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动火区域的危险因素见表一
表一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动火区域的危险因素
序号 | 区域 | 危险源 | 产生后果 |
1 | 锅炉燃油系统及燃油泵房。 | 1、柴油 2、可燃油气 | 燃烧、爆炸 |
2 | 柴油发电机 | 1、柴油 2、可燃油气 | 燃烧、爆炸 |
3 | 汽轮机油系统 | 1、汽轮机油 2、可燃油气 | 燃烧、爆炸 |
4 | 变压器油处理系统及油处理油站 | 1、绝缘油 2、可燃油气 | 燃烧、爆炸 |
5 | 发电机10米范围内,制氢设备及氢管道5米范围内 | 氢气 | 燃烧、爆炸 |
6 | 有氢气的设备、管道周围5米范围内 | 氢气 | 燃烧、爆炸 |
7 | 运行机组汽机房 | 氢气 | 燃烧、爆炸 |
8 | 酸罐容器及管道 | 氢气 | 燃烧、爆炸 |
9 | 蓄电池室(铅酸) | 氢气 | 燃烧、爆炸 |
10 | 锅炉制粉系统 | 1、煤粉 2、煤粉尘 | 燃烧、爆炸 |
11 | 输煤系统 | 1、煤粉 2、皮带 | 燃烧 |
12 | 卸煤机受煤斗内 | 高分子塑料板 | 燃烧 |
13 | 尿素储备区、尿素溶液储罐、尿素溶解罐 | 氨气 | 爆炸 |
14 | 配氨间 | 氨气 | 爆炸 |
15 | 气体供应仓库 | 易燃易爆气体 | 燃烧、爆炸 |
16 | 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品仓库 | 易燃易爆物品 | 燃烧、爆炸 |
17 | 封闭的电缆井、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缆间 | 1、电缆 2、易燃易爆气体 | 燃烧、爆炸 |
18 | 电缆支架 | 电缆 | 燃烧 |
19 | 衬胶、涂鳞作业 | 作业材料 | 燃烧 |
20 | 所有衬胶、涂鳞的防腐设备及相连且不能隔离的各类管道 | 衬胶、涂鳞层 | 燃烧 |
21 | 脱硫吸收塔内除雾器区域 | 除雾器 | 燃烧 |
22 | 网控、控制室、集控室、通信机房、电子设备间、计算机房、档案室 | 内部设备 | 燃烧 |
23 | 辅机设备的润滑油系统 | 润滑油 | 燃烧 |
6 动火级别
6.1.1 油船、油车停靠区域。
1)油船停靠码头时该码头区域。
2)油车10米范围内。
6.1.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6.1.3 在以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或未进行有效置换前。
1)锅炉燃油系统。
2)汽轮机油系统。
3)变压器油处理系统及充油变压器本体。
4)发电机氢气系统。
5)锅炉制粉系统。
6)柴油发电机。
6.1.4 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前。
6.1.5 风力达五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
6.1.6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
1)所有进行衬胶、涂鳞防腐施工(检修)过程中或衬胶、鳞片施工后涂层未凝固前15米内。
2)所有进行衬胶、涂鳞防腐施工(检修)过程中,与衬胶、涂鳞的防腐设备、烟道相连且不能隔离的各类管道上。
3)其他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
6.1.7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6.1.8 带电设备未停电前。
6.1.9 按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的。
6.1.10 其它
1)在脱硫吸收塔内除雾器冲洗水系统不能备用时,禁止在吸收塔内进行动火作业。
2)没有拆除除雾器或没做好安全隔离措施时,禁止在吸收塔除雾器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2)在湿式电除尘喷淋水系统不能备用时,禁止在湿式电除尘内进行动火作业。
3)施工(检修)区域消防水不能正常供水时。
4)油系统存在渗漏的区域。
5)发电机氢气系统存在渗漏的区域。
6)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
6.2 一级动火范围
6.2.1 在以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及管道设备清理干净,并进行有效置换或冲洗后符合动火要求的设备上进行动火动作。
1)锅炉燃油系统。
2)汽轮机油系统。
3)变压器油处理系统及充油变压器本体。
4)发电机氢气系统。
5)锅炉制粉系统。
(1)磨煤机在机组运行中停磨检修,磨煤机内部进行动火作业;
(2)磨煤机紧急停运情况下在煤粉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
6)尿素溶液储罐、尿素溶解罐。
7)柴油发电机。
6.2.2 在以下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1)燃油泵房。
2)油处理油站。
3)小机润滑油系统。
4)供氢站。
5)汽机房顶部。
6)在防腐处理完成后,设备没有恢复,在防腐作业点15米范围内进行一类动火作业。
7)气体供应仓库。
8)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品仓库。
9)尿素储备区。
10) 蓄电池室(铅酸)。
11)吸收塔内部。
12)所有衬胶、涂鳞的防腐设备、烟道内或设备外壁上直接动火作业,或与衬胶、涂鳞的防腐设备、烟道相连且不能隔离的各类管道上直接动火作业。
6.3 二级动火范围
6.3.1输煤系统的动火作业。
1)卸煤机受煤斗内部。
2)皮带机落煤筒内部。
3)大块分离器内部。
4)滚轴筛内部。
5)碎煤机内部。
6)煤仓间犁煤器落煤筒内部。
7)冲激式除尘器吸风管。
6.3.2 原煤仓内部进行动火工作。
6.3.3 发电机10米范围内,制氢设备及氢管道5米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
6.3.4 柴油发电机房进行动火作业。
6.3.5 燃油系统加装堵板隔离的压缩空气等管道进行动火作业。
6.3.6 配氨间进行动火作业。
6.3.7 电缆井、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缆间等封闭空间内进行一类动火作业。
6.3.8 网控、控制室、集控室、通信机房、电子设备间、计算机房、档案室进行一类动火作业。
6.3.9 酸罐容器及管道进行动火作业。
6.3.10 辅机设备的润滑油系统进行动火作业。
6.4 三级动火范围
6.4.1在以下输煤系统进行一类动火作业。
1)输煤皮带系统的皮带机驱动机构;
2)皮带机落煤筒外部;
3)皮带机拉紧器室内。
6.4.2 在以下锅炉制粉系统进行动火作业。
1)磨煤机大修时,在拆吊磨煤机分离器后,磨煤机进行动火作业;
2)给煤机一类动火作业;
3)磨煤机正常停运后的煤粉管道进行动火作业。
6.4.3 在非封闭空间的电缆支架上进行一类动火作业。
6.4.4 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他管道的一类动火作业。
7动火工作票的使用
7.1 一级动火工作票中的允许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当安全措施不变并且连续作业时,可超过24小时,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提前一天审批。
7.2 二级动火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72小时,当安全措施不变并且连续作业时,可超过72小时。
7.3 动火工作票必须有对应的工作票。
7.4 动火工作票不得办理延期。
8动火工作票执行程序
8.1动火工作票签发
8.1.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主管签发。
8.1.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副班长或技术员(以下简称动火部门班组长)签发。
8.2 动火工作票审批
8.2.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人或安监人员、保卫人武部负责人或消防专职人员审核,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
8.2.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部门安监人员或技术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主管批准。
8.3 动火工作票许可
8.3.1 运行许可
动火工作票在运行部门按工作票上的“运行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后,运行许可人签写运行许可动火时间,并签字。
8.3.2 消防安全措施检查以及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检测
一、二级动火在动火前由消防监护人员负责进行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并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检测应用二台及以上检测仪连续进行各三次测定,符合要求后,将测定值填写好后签字。
8.3.3 首次动火许可
8.3.3.1 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前,动火工作票批准人、动火工作票安全质量监察部审核人、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均应到现场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进行签字后方可动火作业,并由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动火工作票批准人)填写允许动火时间。
8.3.3.2 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前,动火工作票审核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均应到现场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进行签字后方可动火作业,并由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主管(动火工作票批准人)填写允许动火时间。
8.4 动火作业监护
8.4.1 一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员由厂消防队人员担任,消防监护人员、动火部门安全员或技术员和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并保证动火现场的消防设施可用,如动火现场无消防设施,派消防车到现场,并且在动火地点放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8.4.2 二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员由厂消防队人员担任,消防监护人员、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动火现场放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8.4.3 三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员由工作负责人担任,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动火现场放置二个及以上的灭火器材。
8.4.4 一、二级动火过程中,由消防监护人员每隔3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含量是否合格,并将检测时间、定值及时记录在工作票上并签字。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8.5 动火工作间断
8.5.1 一、二级动火工作间断时,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运行许可人均应到现场,检查现场确无残留火种,参与现场动火工作的有关人员已全部撤离,进行签字后动火工作间断。动火工作票由消防监护人员执存。
8.5.2 一、二级动火工作间断后继续动火工作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8.5.2.1 由运行部门检查工作票上的“运行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后,运行许可人签写运行许可恢复动火时间,并签字。
8.5.2.2 由消防监护人员负责进行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并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检测应用二台及以上检测仪连续进行各三次测定,符合要求后,将测定值填写好后签字。
8.5.2.3 动火部门监护人(一级动火)、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均应到现场检查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进行签字,并由消防监护人填写允许恢复动火时间后方可恢复动火作业。
8.6 动火工作终结
动火工作结束后,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运行许可人均应到现场,检查材料、工具已清理完毕,现场确无残留火种,参与现场动火工作的有关人员已全部撤离,进行签字后动火工作已结束,并由运行许可人填写动火结束时间。。
9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9.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9.1.1 工作必要性;
9.1.2 工作是否安全;
9.1.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9.2 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9.2.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9.2.2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隔绝;
9.2.3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9.2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9.2.1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9.2.2 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9.2.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9.2.4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9.2.5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9.2.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9.3 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9.3.1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9.3.2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9.3.3 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9.3.4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9.3.5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9.4 动火执行人员职责:
9.4.1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9.4.2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9.4.3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9.4.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9.5 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违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10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10.1.1 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对管道、设备、容器等的隔离、封堵、拆除、阀门上锁、挂牌、清洗、置换、通风、停电及检测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等措施。
10.1.2 凡对存有或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或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在动火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生产系统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并进行清洗、置换,经检测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0.1.3 动火点与易燃易爆物容器、设备、管道等相连的,应与其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检测动火点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
10.1.4 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围进行动火作业,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通排风良好,使可能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如有必要应检测动火场所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
10.1.5 在可能转动或来电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要事先做好停电、隔离等确保安全的措施。
10.1.6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区域或危险区域,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10.1.7 动火前气体检测的时间距动火作业开始时间不应超过2.0h。
10.1.8 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每间隔2.0~4.0h(一般情况间隔3小时)检测动火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10.1.9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检测时应用二台及以上检测仪进行测定。
10.1.10 气体检测的部位和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的样品应留存到动火结束。
10.2.1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及上、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
10.2.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10.2.3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适用、有效的灭火器材、设施。
10.2.4 对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及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11 动火工作票管理
11.1 工作票实施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运行、检修主管部门应是确保工作票正确实施的最终责任部门。安全质量监察部是工作票的监督考核部门,对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11.2 保卫人武部应定期组织综合分析执行动火工作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11.3 已执行的动火工作票应由运行部门按编号顺序收存,至少保存3个月。
12 考核
本标准考核按厂《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相关条款进行。
13 附录
附录A:台州发电厂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附录B:台州发电厂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附录C:《动火工作票管理规定》规范性引用文件、法律法规清单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台州发电厂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盖“已终结/作废”章 |
盖“合格/不合格”章
编号:
动火部门: 对应的工作票编号:
1.动火工作负责人: 班组:
2.动火执行人: 动火执行人操作证编号:
动火执行人: 动火执行人操作证编号:
3.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
4.动火工作内容(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
5.动火方式:
动火方式可填写熔化焊接、切割、压力焊、钎焊、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切削等。
6.运行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7.动火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8.申请动火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9.审批
审核人: 单位消防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消防专职签名:
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或安监人员签名:
批准人: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签名:
批准动火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10、运行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完毕
运行许可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运行许可人签名:
11.消防部门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
(监测物质 测定值 监测时间 )。
消防监护人签名
12.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
动火执行人签名: 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名:
动火部门负责人签名: 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或安监人员签名:
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签名:
允许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13.动火工作终结:动火工作于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材料、工具已清理完毕,现场确无残留火种,参与现场动火工作的有关人员已全部撤离,动火工作已结束。
动火执行人签名: 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名:
消防监护人签名: 运行许可人签名:
14.备注:
.
15.动火过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测量记录(3小时一次)
序号 | 监测时间 | 监测物质 | 测定值 | 消防监护人员 |
1 | ||||
2 | ||||
3 | ||||
4 | ||||
5 |
16.动火间断(第╳次)
1)动火工作间断
动火工作于 年 月 日 时 分间断,材料、工具已清理完毕,现场确无残留火种,参与现场动火工作的有关人员已全部撤离,动火工作已间断。
动火执行人签名: 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名:
消防监护人签名: 运行许可人签名:
2)动火工作恢复
(1)运行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完毕
运行许可恢复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运行许可人签名:
(2)消防部门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
(监测物质 测定值 监测时间 )。
消防监护人签名
(3)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
动火执行人签名: 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名:
动火部门监护人签名:
允许恢复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台州发电厂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盖“已终结/作废”章 |
盖“合格/不合格”章
编号:
动火部门: 对应的工作票编号:
1.动火工作负责人: 班组:
2.动火执行人: 动火执行人操作证编号:
动火执行人: 动火执行人操作证编号:
3.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
4.动火工作内容(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
5.动火方式:
动火方式可填写熔化焊接、切割、压力焊、钎焊、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切削等。
6.运行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7.动火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8.申请动火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9.审批
审核人:动火部门安监人员或技术人员签名:
批准人:动火部门负责人签名:
批准动火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10.运行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完毕
运行许可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运行许可人签名:
11.消防部门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
(监测物质 测定值 监测时间 )。
消防监护人签名
12.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
动火执行人签名: 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名:
动火部门安监人员或技术人员签名:
允许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13.动火工作终结:动火工作于 年 月 日 时 分结束,材料、工具已清理完毕,现场确无残留火种,参与现场动火工作的有关人员已全部撤离,动火工作已结束。
动火执行人签名: 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名:
消防监护人签名: 运行许可人签名:
14.备注:
15.动火过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测量记录(3小时一次)
序号 | 时间 | 监测物质 | 测定值 | 消防监护人员 |
1 | ||||
2 | ||||
3 | ||||
4 | ||||
5 |
16.动火间断(第╳次)
1)动火工作间断
动火工作于 年 月 日 时 分间断,材料、工具已清理完毕,现场确无残留火种,参与现场动火工作的有关人员已全部撤离,动火工作已间断。
动火执行人签名: 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名:
消防监护人签名: 运行许可人签名:
2)动火工作恢复
(1)运行部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完毕
运行许可恢复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运行许可人签名:
(2)消防部门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
(监测物质 测定值 监测时间 )。
消防监护人签名
(3)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
动火执行人签名: 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名:
允许恢复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动火工作票管理规定》规范性引用文件、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 | 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法律法规清单 | 规范性引用文件、法律法规最新版本号 |
1 |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 DL 5027-9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4年5月1日发布并实施) |
2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 GB 26164.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1月14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实施) |
3 |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 Q/ZN201005-2014(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0日发布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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