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和考核,在安全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和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简称: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对失职、渎职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也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条 安全奖惩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一次事故涉及多项处罚条款的按最高条款处罚。
责任追究方式有:经济处罚(含警告、记过、记大过)、取消安全奖励、调整岗位、撤职,需进行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党纪处分建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均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六条 公司安全目标及目标控制
(一)公司安全目标
1.不发生一般(二级)以上人身、设备(火灾)事故(事件),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不发生本单位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一般(二级)(参照本办法电网部分定级标准)以上交通安全事故。
2.不发生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事件。
3.实现年内安全生产四个90天。
(二)各单位安全目标实行三级控制
1.单位控制四级事件,单位不发生三级以上人身、设备(火灾)、电网事故及一般误操作事故,不发生本单位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三级(参照本办法电网部分定级标准)以上交通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化在原有定级标准上持续改善,力争达标提级取得突破。
2.车间、站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
3.个人控制违章、差错,不发生未遂和异常。
4.发生三级事件实施“一票否决。”
第七条 公司每年在年初与各基层单位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按照分级控制原则,各基层单位制定控制安全目标,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单位与班组(站、所、队)(以下简称班组),班组与个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三章 奖励
第八条 安全专项奖励基金来源:
公司工资总额,计划资金220万元。
第九条 实现安全目标单位奖
1.公司年终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价,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年终考核分90分以上,评为优秀;80分—90分,评为良好;60分以上被评为合格;60分以下评为不合格。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在优秀基础上评选,不超过两名,年度完成标准化达标提级单位优先评选。
奖励原则:公司所属各单位完成年度安全目标,且年终考评达到优秀标准,公司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
(1)安全生产优秀单位:盛源电厂、阿供所、西大桥水电厂、输变电工区、检修公司奖励5万元,沙供所、塔北所、中调所、塔南所、荒地所、营销稽核中心、燃煤中心、热力分公司、玉尔滚所、永宁镇所、公司机关3万元。
(2)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在优秀单位奖励基础上奖励1万元。
(3)连续获得三年公司安全生产优秀单位称号另行奖励2万元(获奖后累计年限重新滚动统计)。
(4)完成标准化达标提级单位奖励2万元。
奖励分配:单位主要领导各20%,主管安全生产副职领导16%,其余金额由各单位支部研究,分配班子其它成员和安全领导组织机构其他成员。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否决安全目标单位奖。
(1)本年度内发生四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考评(上级部门或第三方)、自评(公司组织)未达标或降级的。
(3)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违章现象多发,未造成严重后果,由公司认定应否决安全目标单位奖的。
3.评为良好单位不奖不罚。评为合格单位,单位负责人年度不得评为任何先进荣誉。评为不合格单位实施“一票否决”,由公司安委会向党委提出对单位负责人调岗建议。
第十条 季度安全奖励
一、公司设立阶段性安全奖励。奖励发放以公司实现一个季度(90天)安全天数为准,考核计分实行折算100分制,每季(90天)对各部门(单位) 安全情况进行考核,当季安全奖励于次季发放。
二、季度安全奖计算方法:
A)单位安全奖=单位安全考核基准分×单位考核系数×单位安全奖基数。
(发电部考核分以发电系统单位平均分为基准分,供电部考核分以供电系统单位平均分为基准分,其它部门、培训中心以各基层单位考核平均分为基准分)
B)个人安全奖=单位安全奖基准分×个人岗位考核系数×安全奖基数。
三、公司属各部门(单位)各岗位根据其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程度(直接性与间接性)和范围,承担安全责任和风险的大小设立安全奖系数。
(1)单位安全奖分配系数:第一类1.2;第二类1.0。分类如下:
A)第一类(系数1.2)
盛源电厂、输变电工区、阿供所、阿克苏电厂、检修公司、安监部、发电部、供电部、项目部。
B)第二类(系数1.0)
中调所、沙供所、塔北所、塔南所、荒地所、玉尔滚所、公司其他部门、培训中心、燃煤中心、热力分公司、包孜所、营销稽核中心。
(2)各岗位安全奖分配系数: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岗位承担安全风险的大小,制定本单位岗位系数,分配系数倾向于一线如维操队长、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等安全责任较重的岗位。
四、安全奖基数:
1.在年度内实现第一个安全生产90天,公司考核满分奖励基数1百元。实现第二个安全生产90天,奖励2百元。实现第三个安全生产90天,奖励4百元。实现第四个安全生产90天,奖励8百元。若因某一单位中断季度安全纪录,则该单位于下季度重新统计,其他单位季度安全纪录不受影响,该单位实现下个季度安全生产90天重新发放安全奖。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断基层单位季度安全纪录
(1)发生四级(一类障碍)以上人身、设备、供发电事故(事件)。
(2)发生恶性人身未遂事故。
(3)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一般交通事故的。
(4)公司安全检查考核低于85分的。
(5)经公司认定应中断安全纪录的。
退休职工和新进员工,按实际出勤满季度享受奖励,不满季度不奖励。班组、个人未完成控制目标的由各单位中断班组、个人季度安全纪录,否决季度安全奖。
第十一条 专项工作奖励
1.善于总结和实践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总结的安全工作方法和经验能有效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公司召开先进经验现场会,得到全公司推广的单位,奖励2万元。
2.在国家或兵团、师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大排查、安全月宣传、重大安全活动中,管理到位、措施得当、落实到位、缺陷及隐患整改积极,得到公司表彰的的单位,奖励2万元。
奖励分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各20%,主管安全生产副职领导16%,其余金额由各单位支部研究,分配给安全领导组织机构其他成员和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重大贡献奖:
安全生产重大贡献奖:发现运行中设备和设施常规检查难以发现的重大缺陷和严重隐患;发生生产险情时能正确判断、处理迅速,避免人员伤亡或主设备损坏或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损失;在本岗位工作范围之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在本岗位工作范围之外发现他人错误,有效避免了恶性误操作、主设备严重损坏等事故。按照谁发现奖励谁的原则(增加),安全生产重大贡献奖奖励额度为0.05—1万元。
第十三条 “两票”安全责任奖励
各单位从工资总额提取一定比例,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负责人、工作票许可人每季度进行奖励,解决“干得多、罚的多”的问题,鼓励工作人员积极承担现场安全职责。
两票合格,每份工作票奖励标准:
1.第一种工作票(电气、动火票)、抢修单,奖励签发人、负责人20元/张,许可人10元/张。
2.机械工作票、第二种工作票,奖励签发人、负责人10元/张,许可人5元/张。
3.操作票:监护人、发令人5元/张,操作人3元/张。
第四章 处罚
(电网部分)
第十四条 事故分级(含火灾、交通事故)
一、重大事故(一级事件)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二级事件)
1.造成1人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者设备损坏,或者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3.由于供电原因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事件。
三、三级事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件;
2.发生2人轻伤,或损失工作日70日以上;
3.发生恶性误操作,但未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主设备异常运行;
4.主要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运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5.一次事件造成市区电网负荷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6.全网一次事件造成减供负荷50兆瓦以上或一类负荷如美丰、电石、烧碱厂等用户停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四、四级事件
1.发生人身轻伤且损失工作日35日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设备事件;
3.故障造成电网对双回路以上供电的重要用户停止供电;
4.重大活动保电期间,保电场所发生停电;
5.一次事件造成减供负荷30兆瓦以上者;
6.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的变电站内110千伏母线全停;
7.发生下列一般电气误操作,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连接片)、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8.35千伏以上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4)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5)一、二次设备未定期试验造成35KV及以上设备误动、拒动。
五、五级事件
1.发生人身轻伤,且损失工作日7日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0.2万元以上;
3.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造成减供负荷者;
4.变电站内35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
5.35千伏及以上线路、变压器等主设备无主保护运行;
6.10千伏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4)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5)一、二次设备未定期试验造成10KV设备误动、拒动;
7.110千伏变电站站用交流或直流失却。
六、六级事件
1.发生人身轻伤,损失工作日7日以下;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0.2万元以下;
3.35千伏变电站站用交流或直流失却;
4.市区、团场重要用户10千伏配电设备跳闸(重合成功不计)、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造成停电;
5.由于供电原因造成用户财产损失并需进行赔偿的;
6.发生火警。
七、异常
未构成六级以上电网、设备的事件,均界定为异常。
八、由极端天气或特殊原因造成的电网事故(事件)不在考核范围酌情考虑(由公司认定)。
(发电部分)
第十五条 事故、事件分级(包括火灾)
一、重大事故(一级事件)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80万元以上99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一般事故(二级事件)
1.造成1人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3.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
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5.发生非计划对全城区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
6.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者设备损坏,或者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7.虽未造成本款(1)--(5)之后果,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经电力公司调查认定为一般事故者。
三、 考核障碍(三级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考核障碍: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事件;
2.发电(供热)机组在运行、启停过程中,因人员一般误操作造成主设备强迫停运的;
3.由于自身过失造成对1个换热站停止供热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
4.发生2人轻伤,且损失工作日70日以上;
5.发生恶性误操作,但未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主设备异常运行;
6.发电厂脱硫、脱硝装置撤出运行16小时以上,造成烟气排放超标,并受到环保部门处罚;
7.发电厂电除尘装置一半以上电场撤出运行(启停过程除外)16小时以上,造成烟尘超标;
8.废水排放超标受到环保部门处罚者;
9.发变电主设备无论何原因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故障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10.其他经电力公司认定为考核障碍者。
四、 一类障碍(四级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尚未构成考核障碍者,定为一类障碍:
1.一次不安全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发电企业达5万元以上;
2.发电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
3.发电厂单机、单线、单变运行时发生的全厂对外停电;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5.发电厂20~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6.发电厂脱硫装置非计划撤出运行12小时以上;
7.发电厂脱硝装置非计划撤出运行12小时以上;
8.(9)发电厂电除尘装置一半及以上电场撤出运行(启停过程除外)12小时以上;
9.发生人身轻伤,且损失工作日35日以上;
10.发生一般误操作;
11.经电力公司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五、二类障碍(五级事件)
见附件2《二类障碍、未遂、异常事件分级标准》
六、未遂(六级事件)
见附件2《二类障碍、未遂、异常事件分级标准》
七、异常 (七级事件)
见附件2《二类障碍、未遂、异常事件分级标准》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依据事故(事件)等级划分由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确定事故等级,并确认相关责任人责任,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级事件(重大事故)处罚:
1.对电力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分管安全的领导如履职尽责,按照照单免责要求不进行处罚,履责不到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对公司分管行业部门领导给予降岗一年的处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行业部门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的罚款。
3.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如履职尽责,按照照单免责要求不进行处罚,履责不到处,部门领导给予降岗一年的处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部门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的罚款。
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处上一年年收入40%经济处罚,给予撤职,由支部班子另行安排岗位。
5.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其他领导,处上一年年收入20%经济处罚。
6.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2万元经济处罚,记大过或按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7.对次要责任者处1万元经济处罚,给予记过。
8.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部门)、站、队负责人处1万元经济处罚,给予记大过,不得担任车间(部门)、站、队负责人。
9.对单位其他负有管理责任的安全员、技术员等处以5千元经济处罚,给予记过。
10.扣罚责任单位工资总额10%。
二、发生二级事件(一般事故)处罚:
1.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处上一年年收入30%经济处罚,主要领导给予降岗,对分管领导给予撤职。
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其他领导处上一年年收入15%的经济处罚。
2.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处1万元的经济处罚,记过或按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3.对次要责任者处5千元的经济处罚,给予警告。
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部门)、站、队负责人处5千元的经济处罚,降岗使用,不得担任车间(部门)、站、队负责人,给予记过。
5.对单位其他负有管理责任的安全员、技术员等处以3千元经济处罚,给予警告。
6.扣罚责任单位工资总额6%。
三、发生三级事件处罚:
1.人身、设备事件
(1)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处3千元经济处罚,给予记过;分管领导处5千元经济处罚,给予记过;单位其他领导处2千元经济处罚。
(2)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处5千元经济处罚,给予记过、降岗。
(3)次要责任者处3千元经济处罚,给予警告。
(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部门)、站、队负责人处3千元经济处罚,给予记过。
(5)对单位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如安全员、技术员等处以2千元经济处罚,给予警告。
(6)扣罚责任单位工资总额2%。
2.责任电网事件
(1)造成三级电网事件,主要责任单位处5千元罚款、次要责任单位处3千元罚款。
(2)扣罚责任单位工资总额2%。
四、发生四级事件处罚:
1.人身、设备事件
(1)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警告。
(2)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处2千元经济处罚,给予警告。
(3)次要责任者处1千元经济处罚。
(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部门)、站、队、班负责人处1千元经济处罚,给予警告。
(5)对单位其他负有管理责任人员,如:安全员、技术员等,处1千元经济处罚。
2.责任电网事件
造成四级电网事件,主要责任单位处3千元罚款、次要责任单位处1千元罚款。
五、发生五级事件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部门)、站、队、班负责人处5百元的经济处罚;
2.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处1千元经济处罚;
3.对次要责任者处5百元经济处罚。
六、发生六级事件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2百元经济处罚;
2.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通报批评,处5百元经济处罚;
3.对次要责任者处3百元经济处罚。
七、发生七级事件(未遂及异常)处罚:
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发生违章处罚
1.员工一个季度内累计习惯性违章2次及以上,或在一年内累计习惯性违章4次以上,离岗培训一个月;
2.对于违章责任者通报批评,并按照异常进行处罚;
3.管理人员对生产现场违章等不安全苗头不作批评制止的,按照异常罚款;
4.公司组织每季度安全规程考试,8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待岗学习三个月。
5.对违反《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隐患库管理办法》的习惯性违章,按相应条款进行2000元罚款。
6.师市上级部门开展的安全检查,发现的违章行为,按照本办法处罚相对应的第一道防线(班组、站)100%的罚款,第二道防线(单位一般管理人员)80%的罚款,第三道防线基层单位领导班子60%的罚款,第四道防线行业部门(包括安监部)40%的罚款,第五道防线分管领导20%的罚款,公司主要领导10%的罚款。公司部门开展的安全检查,发现违章行为,按照三道防线处第一、第二、第三道防线相应罚款。以上六道防线中,如果其中一级检查发现并提出考核或整改意见的,上级部门检查不再次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对不按层级下达指令,不按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技术标准执行的,一经发现,按五级事件处理。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责任者按照事故处罚标准上调一级处理。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事故类别和级别,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至少提高一个事故等级处罚,对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按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处罚。
1.谎报、瞒报或迟报事故的。
2.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二十条 在事故、事件中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技能缺乏者离岗培训一个月至十二个月。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按事故、事件对应等级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
第二十二条 由于系统设计缺陷、设备制造安装缺陷原因引发的事故、事件视性质按以上标准给予酌情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由于设备运行缺陷引发的事故、事件除按以上标准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外,还需对设备管理三道防线涉及的其他相关人员给予一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系统发生安全事故原岗位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溯:
1.对发生人身、供发电、设备事故和恶性误操作事故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溯;
2.事故追溯期为三个月,因事故发生与任职期间决策失误等原因有关联,追溯期由公司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警告、记过、记大过不涉及行政处理,只与责任人薪酬挂钩。事故责任者受到警告,执行降低岗位工资最低岗三个月;受到记过,执行降低岗位工资最低岗六个月;受到记大过执行降低岗位工资最低岗十二个月。
第二十六条 公司范围承建、承包的外委单位安全生产纳入属地单位管理。外委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外委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地单位负管理责任,按照本办法事件定级标准下调两级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未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个人,在评先、评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事故处罚中,未明确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违章包括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行为性违章。
第三十条 以上未尽事项,由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附件2
二类障碍、未遂、异常事件分级标准
一、二类障碍
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未构成一类障碍,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定为二类障碍:
1.发生人身轻伤,损失工作在35工日以下。
2.机组由于辅机故障导致机组RB发生。
3.机组最大允许出力下降100MW以上且时间达2小时以上。
4.机组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偏差100MVA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达2小时以上。
5.机组设备异常运行,虽未造成主辅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但主辅设备或热力、电气、等系统部分部件损坏,修复费用超过10万元。
6.由于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故障跳闸,虽未引起机组停运或RB,但造成该设备或系统失去备用72小时以上者。
7.发电设备在检修过程中,由于人为责任造成主设备或主要辅机设备损坏或增加检修工时,经济损失超过3万元。
8.由于跑油(或油质恶化),跑酸碱、跑树脂等生产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者,或造成环境污染受到环保处罚者。
9.由于人为责任造成生产车辆、试验仪器、专用工具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万元者。
10. 斗轮机发生损坏,停用72小时及以上者,碎煤机、磁铁分离器两只故障停用超过48小时者。
11.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或防火重点部位起火,发电机组油系统起火,电缆层起火。
12.6kV电动机绝缘损坏。
13.由于电气设备异常运行,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
——6千伏及以上开关,220千伏隔离开关出现运行异常或操作异常时,需申请母线停役检修者;
——发电机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30%以上的;
——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的。发电机、主变压器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以上的;
——6千伏及以上开关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跳闸,未构成一类障碍或事故者;
——氢内冷发电机冷却水断水,引起热工信号发讯;
——发电机定子温度(定子线圈温度、定冷水出水温度)超限发出报警信号,未及时处理者;
——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极限值发出报警信号,未及时处理者;(这里所说的极限值是以制造厂规定的极限值或现场运行规程的数值为依据,但要低于紧急停机参数,以下类同)
——主变、高压厂变、启备变等设备漏油,油面降低到油位最低指示值以下的;
——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8小时。
14.热力、机械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锅炉汽压高达安全阀开启压力;
——锅炉较严重超温及以上;
——汽轮机真空由正常值下降达10Kpa及以上者(不包括滑参数运行);
——汽轮发电机组各轴承温度超限发讯,未立即汇报、处理者;
——汽轮机差胀超过报警值,未及时处理者;
——制粉系统爆炸;人员过失造成制粉系统严重堵塞,时间超过2小时者;
——排烟温度超过规定的允许值(180℃)时间达30分钟;
——锅炉启停或锅炉水压中,造成汽缸进水,未构成事故者。
15.设备的保护和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主要电气保护、主要热工保护在运行中误(漏)撤或误(漏)投;
——主要电气、主要热工保护拒绝动作或误动作而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锅炉、压力容器超压达安全门动作压力而安全门未动作时;
——机组UPS电源失去备用超过24小时;
——主要热工自动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当在故障时故障录波器未自动投入或不能正常录波。
主要热工保护包括:MFT、ETS、汽机防进水保护、发电机断水保护、送风机、引机、
一次风机、给水泵、旁路等。
主要热工自动:CCS、RB、总风量控制、炉膛压力控制、一次风压力控制、燃料控、增压风机动叶控制、除氧器水位控制、热井水位、高旁压力控制、高旁阀后温度控制、低旁压力控制、低旁阀后温度控制等。
16.远动和通讯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但未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
调度通讯设备故障,影响发、供电设备的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正常调度;
通讯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调度总机故障,全部停用时间超过30分钟;
遥控装置失灵时间超过24小时;远动装置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17.机组的主要电气或热工仪表(三冗余仪表中两个及两个以上、两冗余仪表两个、辅机单点除外)失灵、停用,影响监视超过24小时以上者。
18.正常运行中,汽水质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除盐水水质不合格,时间超过6小时;
——锅炉给水PH值或溶氧量达到二级处理值,时间超过8小时;氢导达到三级处理值;
——误加化学药品,造成锅炉水质不合格者;
——给水中钠或二氧化硅含量不合格,时间超过8小时;
——凝结水导电率和钠达到三级处理值。
19.化学水处理设备,即澄清池、过滤器、离子交换器、再生系统及设备,各种水泵等,因故障停用影响供水超过48小时。
20.透平油、绝缘油的酸值、闪点、粘度(透平油)、抗乳化度(透平油)、绝缘强度(绝缘油)及水溶性酸碱值的任一项超标,时间超过三个月。
21.氢气供应不足,或严重漏氢,使发电机氢压降低20%,或氢气纯度下降到96%以下,时间超过30分钟。
22.汽轮发电机组油系统漏油,造成油箱油位低于允许的最低油位。
23.乙炔瓶、氧气瓶、压缩空气罐、气瓶等压力容器爆炸,或储存有害气体的容器严重泄漏,未造成后果者。
24.人员过失造成设备被水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万元。
25.由于调度命令(已下达现场)或交接班等错误可能构成一类障碍或事故者,但被其他班组或人员发现,尚未实施者。
26.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装置(一半以上电场撤出运行,启停除外)故障停运超过4小时;
27.工业废水处理设施故障停运超过48小时。
28.脱硫废水处理设施故障停运超过48小时。
29.除灰系统大量泄漏,超过10m3。
30.CEMS仪表(原烟气SO2 / O2 分析仪、净烟气SO2 / O2 /NOx分析仪、净烟气烟尘仪)连续故障超过8天。
31.DCS操作员站全部失去监视超过3分钟。
32.DCS系统中FSSS、SCS、MCS、ECS、MEH互为备用BRC全部故障超过8小时。
33.旁路控制系统控制器全部故障超过24小时。
34.辅控系统全部故障超过2小时
35. 对于其他不安全事件,公司、部门领导和安全监察人员有权认定为二类障碍。
二、未遂
指由于人员过失、操作错误或违反规程制度等造成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未造成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及设备事故者。未遂按其性质轻重分恶性未遂、一般未遂。恶性未遂指已发生险情,极有可能造成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及设备事故者。一般未遂指已发生险情,可能造成设备损坏(未达到设备考核事故者)或人身伤害者(重伤以下)。
(一)恶性未遂
1.在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触电或高压电击,经他人协助脱险或瞬时失去知觉后脱离电源而未造成伤害者。
2.误入带电设备间隔,被他人发现阻止,未造成后果者。
3.在已停役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发现带有电压或由于电源隔绝不完全,在进行装接地线时,验有电压。
4.检修工作未终结,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有关手续,即进行送电操作,严重威胁安全者。
5.遭高压感应电电击而未造成后果者。
6.电气工具、用具由于接线错误(如火线、地线接错)或绝缘不良,在使用时发生触电未发生伤害者。
7.高空作业未做安全措施或措施不当,1千克及以上重物从2米及以上的高处落下或锋利的器具从高处落下,以及其它情节严重的高处落物而未造成伤害者。
8.工作人员从2米及以上高处坠落而未造成伤害者。
9.脚手架、扶梯、三角架使用时发生断裂、倒塌或由于脚手架未固定而发生脱头、倾斜,险些发生高空坠落。
10.使用不合格或未经定期检查的安全带、安全绳、腰带等安全用具,发生险情而未造成伤害者。
11.未设置警戒,又未派人看守,在可能有行人通行的区域内抛掷工具、杂物、材料等,情况严重者。
12.高空作业系了安全带,发生高空摔跌悬吊,情节严重者。
13.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进行冒险作业,险些造成高空坠落。
14.进入原煤仓内工作,没有系用安全带或系用安全带而调节不当,固定不妥而跌入仓内,未造成后果者。
15.超铭牌起吊物件,造成机具损伤或钢丝绳断裂,险些伤人者。
16.起吊重物时,工具破碎、绳索断裂,致使物件坠地。
17.卷扬机未固定,使用时严重移位或卷扬机刹车失灵,重物坠地。
18.吊钩下站人,当物件坠地时险些伤及。
19.物件绑扎不当,起吊时物件坠落险些伤人。
20.使用中的砂轮破碎飞出,未造成伤害者。
21.转动部分未按规程规定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而在转动部件上或转动设备内进行工作者。
22.转动部份未按规程规定装设防护装置,或装后任意拆除防护装置,险些造成伤害。
23.工作服、长头发等被转动部件绞住,被他人及时发现脱险,而未造成伤害者。
24.钻床钻较大物件时,发生物件(5千克及以上)落地或工作台上重物(10千克及以上)落地,未造成伤害者。
25.使用榔头、斧头时手柄脱出、断裂或榔头、斧头飞出,险些伤人。
26.凿脆性物件、碎片飞出,险些造成伤害
27.使用撬棒,撬棒反打,情节严重者。
28.由于操作不当或其它人员过失,引起阀门或管道损坏,汽水喷出,未造成伤害者。
29.检修设备因人员疏忽而未装闷头或检修工作时,管道剩余汽水未放尽,造成汽水喷出而未造成伤害者。
30.由于人员过失或设备异常,造成酸、碱流出而未造成伤害
31.热力设备检修时未按规程规定做好隔离措施,将热汽热水送到检修工作地点,未造成伤害。
32.工作中吸进有毒物质(如汽油、油漆、有毒气体)或缺氧窒息发生昏厥或身体异常病态者。
33.工作中不慎发生落水,性质严重但未造成伤害故者。
34.擅自在高温受压部份进行拆、装、焊接等工作,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者。
35.气焊、气割时发生氧气、乙炔皮管起火,氧气、乙炔瓶口起火而未造成人身伤害及其他后果者。
36.暖气设备、生活容器爆破,未造成人员伤亡者。
37.燃油泵房及贮氢站的可燃气体浓度到达爆炸极限;
38.驾驶不当,导致机动车辆倾翻,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严重损坏。
39.人从车辆上摔下,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0.无证或私自驾驶机动车辆,或私开执照规定以外的车辆,未造成后果者。
(二)一般未遂
1.工具误碰低压带电部位,发生弧光而未造成后果者。
2.未与运行人员联系,擅自拆除电气设备安全措施,对人身安全有威胁者。
3.在停役的电气设备上接地线位置挂错,不能防止突然来电时可能造成的伤害,而被他人发现者。
4.电气设备复役送电后,“在此工作”或“由此上下”的标示牌忘记收回,被他人发现者。
5.未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指热备用)即进行开工许可手续者。
6.在没有明显断开点(如拉开闸刀或取下熔丝)的电气设备上测量绝缘,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者。
6.使用绝缘损坏的电气工具或接线错误使外壳带电,被他人发现而未造成后果者。
9.非电工擅自拆动带电的电气设备情节严重者。
10.在高压设备下工作或设备停役过程中,由于安全措施不周,挂牌错误以及其他违反安全规程,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者。
11.在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24V及以上照明灯者。
12.在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24V以上电气用具并无其它安全措施者。
13.搬运物体时,将电线轧断、压破又不及时恢复,可能造成触电者。
14.脚手架严重超载,脚手板、横杆明显弯曲,仍在进行冒险作业者。
15.未按规定使用梯子,使用中梯子发生活动、倾斜,险些发生高空坠落。
16.人站在起吊物件下。
17.进入生产现场,未戴安全帽造成头部轻微碰擦出血或击伤,但未造成轻伤及以上事故。
18.搬运大物件时,发生物体翻倒或起吊物体斜拉时,发生严重晃动,险些伤人者。
19.起吊物体时,由于指挥不当或联系不妥,险些伤人者。
20.擅自指挥、操作起重设备,情节严重者。
21.戴手套使用钻床、车床或其它转动机具(转动前搬运例外)。
22.用手伸入正在运转的机械设备中,险些造成伤害者。
23.在转动部件旁进行维护保养、清洁等工作,棉纱及其它物件被卷轧,险些造成伤害。
24.非翻车机、斗轮机、皮带机等专职岗位人员擅自操作设备者。
25.停运后的磨煤机,在未做好防止转动措施的情况下清理积煤。
26.在运行中的输煤皮带上做下列工作者:
a)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积煤、粘煤;
b)清理被卡住的煤块、石块、铁块和木块等杂物;
c)清扫维护工作。
27.戴手套抡大锤。
28.电锯木料时,木料飞出或锯条断裂锯片飞出,未造成伤害。
29.热力系统设备检修工作尚未结束,拆除安全措施。
30.运行中的热力系统未办理工作票手续或未做好隔离措施,欲进行检修工作,被他人发现制止者。
31.误开/关已停役设备的隔绝门或误开/关运行设备的隔绝门。
32.停役的热力系统设备虽已隔离,但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将有关阀门上锁或停电,被他人发现者。
33.明火禁区,违章作业。
34.班组领用的汽油,因保管和使用不妥,引起燃烧,未造成后果者。
35.原煤中发现雷管未上交,未造成后果者。
36.机动车装运物体未采取绑扎固定措施,由于重心不正使在刹车或转弯时,物体滑移或落下,未伤及人身及设备损坏者。
37.机动车行驶中,人从车辆上摔下,未造成后果者
38.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方向盘、刹车机构失灵或轮胎飞出,未造成后果者。
三、异常
电力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未构成二类障碍,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定为异常:
1.设备异常运行,虽未造成主要设备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但主辅设备或热力、电气、燃煤等系统部份部件损坏,修复费用超过3万元。
2.由于跑油(或油质恶化),跑酸碱、跑树脂等生产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0元以上者。
3.由于人为责任造成生产车辆、试验仪器、专用工具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者。
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坏超过1000元,不足5000元。
4.100kW以上电机绝缘损坏。
5.设备或系统停役,安全措施错做或漏做,以及设备复役后遗留安全措施和用具等,被他人发现或阻止。
6.运行中设备没有按规定维护检查或加错油种,造成轴承缺油发热损坏未构成障碍。
7.由于操作不当,造成Ф100mm及以上阀门损坏或法兰垫吹脱。
8.有联锁启动的备用设备联锁未投(出口门未开)被他人发现。
9.检修人员或其他人员擅自操作或触动运行设备未造成后果。
10.由于操作不当,引起热力管道水冲击,导致保温层大片脱落或支吊架振裂。
12.重大的设备缺陷未填缺陷单、或威胁安全生产的运行情况未作记录或未交班。
13.明显的重要设备缺陷,在规定的巡回检查周期中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汇报。
14.无关人员擅自拆动检修中设备,未造成后果。
15.由于维护不当或缺油使主要辅助设备轴承温度达到最高限额而紧急停用,但未损坏设备。
16.动火工作中,现场安全措施未按规定执行而动火工作。
17.由于人员过失,在设备内部遗留零件、工具或杂物,在验收时才发现取出。
18.由于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故障,需停役检修造成无备用,超过5天。
19.主要设备在复役中发生异常需停役后处理,但未影响复役期限。
20.正常运行时,发电机组、汽轮机轴承回油温度超过70℃,未超过75℃,时间超过15分钟,不足20分钟。
21.调节不当,汽轮机真空由正常值下降5kPa以上,不到10kPa,时间超过10分钟。
22.汽机主油箱油位过高或过低,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汇报、处理。
23.造成除氧器安全门动作。
24.因操作或调节不当,造成任一组冷油器温度超限或低于允许值,影响轴承进油温度不符规定值或油压降低使油泵自启动。
25.锅炉汽压升高,造成过热器电磁泄压阀动作。
26.由于人员过失,造成制粉系统堵塞,时间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且未影响机组出力。
27.操作不当,造成风门、挡板(包括执行机构)损坏。
28.磨煤机石子煤斗堵塞,影响机组出力,未造成障碍。
29.过热器、再热器安全门发生误动作,未构成障碍。
30.辅机轴承缺油缺水,使温度上升到接近限额值,但未损坏。
31.煤粉管内煤粉自燃,但未影响正常运行。
32.制粉系统未按规程进行启停,造成后果但未构成障碍。
33.远动和通讯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但未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
a)通讯电源全部中断时间不超过10分钟;调度总机故障,全部停用时间不超过30分钟;
b)遥控装置失灵时间不超过24小时;远动装置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4.主要辅助设备CT开路,6kV单相接地,未造成后果。
35.熔丝定值放错,造成越级跳闸,未构成障碍。
36.电气设备检修后,误将工具、导线等遗忘在设备导电部分上,造成设备对地或相间距离不合规定,且未造成后果。
37.厂用电源投入运行后,未将自投装置按规定投入,被其他班发现。
38.持有严重错误的操作票进行操作,及时中止未造成后果。
39.主要监视仪表失灵或指示失常,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汇报。
40.碎煤机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不足48小时。
41.磁铁分离器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不足48小时。
42.斗轮机发生故障停运,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不足72小时。
43.皮带运行中撕裂20米以上,未构成障碍。
44.由于操作、调度不当,造成除盐水箱、工业水池缺水和凝汽器低水位、除氧器水位低水位。
45.不合格除盐水进入除盐水箱,使水箱水质超过标准限额,造成放水10吨以上。
46.连续向机组送出不合格除盐水,时间在15--60分钟以内(从发生开始到处理正常止)。
47.运行中的化学仪表,即PH值表、导电率表、氧表、钠表等因故障被迫停用导致该系统内化学成份无法监视超过72小时。
48.送出错误的化学分析报告,被其他班发现,未造成后果。
49.无故未按规程规定进行汽、水、油、煤的分析,未造成后果。
50.标准试剂配错或标准曲线划错,影响一般的分析成果。
51.不按时按间隔进行分析、抄表或随意伪造数据,导致设备异常运行。
52.校验、维修设备时,误将运行中的其他表计或控制装置停用,未造成其他后果。
53.维护仪控设备时,未切换有关自动、保护及联锁装置而引起异常,未构成障碍或事故。
54.由于设备的保护装置异常或保护动作值不正确引起设备不能投运,未构成障碍。
55.机组的主要电气或热工仪表(三冗余仪表中两个及两个以上、两冗余仪表两个、辅机单点除外)失灵、停用,影响监视超过12小时以上者。
56.锅炉火焰监视装置全部退出运行超过8小时。
57. 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装置(一半以上电场撤出运行,启停除外)故障停运超过2小时;
58.CEMS仪表(原烟气SO2 / O2 分析仪、净烟气SO2 / O2 /NOx分析仪、净烟气烟尘仪)连续故障超过6天。
59.废水(工业废水、脱硫废水、渣煤水)超标排放,超过4小时。
60.除灰系统大量泄漏,超过2m3。
61.三台DCS操作员站失去监视3分钟。
62.DCS系统中FSSS、SCS、MCS、ECS、MEH互为备用BRC全部故障超过4小时。
63.DCS系统中DAS互为备用BRC全部故障超过8小时。
64.旁路控制系统控制器全部故障超过12小时。
65.辅控系统全部故障超过2小时,或子系统故障超过4小时。
66.SIS系统故障超过72小时。
67.对于其他不安全事件,公司、部门领导和安全监察人员有权认定为异常